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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称千万财产"被国有" 官司打了14年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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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2013年05月07日15:04分类:网络舆情

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昨天,北京男子侯瑞昌与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及北京市民政局的财产权属纠纷案,在市二中院开庭。此案经历一审、二审、申诉、再审、再申诉,至今已14年,后经最高院裁定由市二中院再审。侯瑞昌称,自己1543万余元个人财产被两被告非法侵占,对方当庭否认,市民政局认为自己不该被起诉。

失业市民开公司为求资质搞联合

据侯瑞昌说,1988年初,他与别人出资成立了一支工程队,净资产很快达到12万元,有80多名农民工。他准备成立市政公司,但有关部门不批,说只能给局级单位办理市政公司资质证书。于是,他选定了与北京市民政局建设处横向联合。

侯瑞昌说,他当时与民政局建设处协商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建设处负责办理市政公司的营业执照,建设处不投资,不提供工程来源,完全由侯瑞昌工程队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侯瑞昌每年需交给建设处联营管理费。在市政公司办成之前,由建设处负责暂存工程队人员档案,但不算调入民政局建设处系统,待市政公司办成后,人员档案归入新公司。

侯瑞昌称,由于当时办理施工类公司执照很困难,其工程队暂时使用了建设处下属的民政建安公司第四工程处(下称“四处”)的名义,表面上形成了挂靠经营,而在此之前,“四处”的人、财、物全是零。

挂靠经营达7年千万资产被国有

侯瑞昌说,“挂靠经营”开始后,“四处”独立经营,至1995年的7年间,净资产发展到1543.43万元,向建设处及民政建安公司超额交纳了213万元。

因市政公司申办工作一直没有结果,1995年7月,他开始自己出面申请办理市政公司,并取得了市建委批准的市政工程三级资质证书,工商局也已承诺很快就要发给营业执照。然而,1995年8月4日,建设处的新任领导宣布,免除他的“四处”主任职务,“四处”资产全部为国有资产。

侯瑞昌称,因要求返还资产遭拒。他随后开始了漫长的诉讼生涯。

昨天,侯瑞昌当庭要求二被告返还非法侵占他的总价值为1543.43万元的全部资产;赔偿他经营性经济损失4200万元;此外还有精神损失费80万元等多项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说内情双方关系为隶属

昨天,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答辩称,首先,侯瑞昌是1988年通过正式的手续调入建设处下属建安公司的,其身份是国家干部,与建设处是隶属关系,不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不可能进行横向联合。对侯瑞昌的任免,都是有正式文件下发的,侯瑞昌是按照正式干部调入,而不是暂存档案。

另外,建安公司从成立之初就是建设处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四处”是建安公司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其成立后,建安公司调派员工任“四处”主要管理人员,其中包括侯瑞昌。

建设处的代理人称,根本不存在横向联合的口头协议,这也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建设处称,“四处”资产是国有资产,恳请法院依法驳回侯瑞昌的诉讼请求,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北京市民政局答辩称,民政事业建设处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与市民政局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侯瑞昌与建设处之间的纠纷,均与民政局无关。

昨天,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现场

一家三口上庭接力读起诉书

昨天上午,60岁的侯瑞昌在多名亲属和朋友的陪同下来到市二中院第二审判区,他戴着导流器,说话时声音微弱。“这么多年打官司、上访,我都熬病了,有严重的胃炎。”

此次再审,侯瑞昌书写的起诉书长达1.6万余字。庭审开始后,侯瑞昌先自己宣读起诉书,但是因为身体虚弱,他刚读了两段就开始喘,尽快嘴巴已快贴到话筒,他的声音仍然不大。他的妻子见状,接过起诉书接着读,因怕读串行,她的手指一直在纸上一行行地划。当她的声音开始沙哑,她的儿子又开始读,儿子读累了,母亲又接过来继续。旁听席上的侯瑞昌亲戚还和法官申请,出去给这三口人倒水润喉。

就这样,一家三口整整用了约一个小时才读完起诉书。这期间,合议庭的法官都耐心地听着,没有打断;被告方的两名律师一直低头看案卷材料;旁听席上则有人打起了瞌睡。

>>链接 14年诉讼历程

1999年4月,侯瑞昌向北京市二中院起诉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要求对方返还1400万元财产及财务账目、票据、合同等,并赔偿400万元损失。

1999年12月,市二中院认为此事应由国有资产部门界定,裁定驳回起诉。侯瑞昌随后上诉至市高院。

2000年4月,市高院维持一审裁定。后侯瑞昌向市高院申请再审。

2001年12月,市高院驳回了侯瑞昌的再审申请。

2004年9月,侯瑞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05年12月14日,最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市高院再审。后市高院认为,侯瑞昌是通过正式手续调入建设处下属第四工程处的企业干部,双方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2009年5月,侯瑞昌再向最高院申诉,时任最高院院长的王胜俊裁定,认为市高院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由最高法院提审此案。

2009年10月,最高院审理后认为,侯瑞昌的诉求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规定,法院应在查明争议财产归属的基础上作出实体判决。最高院裁定撤销市高院再审裁定、二审裁定及一审法院裁定,指令北京市二中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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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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