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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已具征房产税条件 但需考虑民众情绪

法制晚报2013年06月17日17:06分类:网络舆情

本报讯(记者汪红) 针对房产税征收拟扩大试点的说法,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法学会金融与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孙健波表示,征收房产税应先行立法,北京已基本具备房产税征收条件,是否纳入第二批试点还需考虑具体条件。孙健波坦言,如果把开征房产税的目的看成是抑制房价过快增长和抑制过度消费,那么北京基本具备了征收房产税的客观条件。

首先,北京这几年房价上涨情况有目共睹,而且先前出台的限购和限价政策,比房产税的力度要大得多。

另外,北京的高档住宅也是全国最多的;同时,北京的增量房和存量房数量也都很可观。

但第二批试点是否能将北京纳入,还要考虑北京的一些其他条件。

除了税基评估中的技术问题以及房屋登记等社会信息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等问题外,北京市的房屋属性很复杂。除了一般的商品房之外,还有大量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等,对不同用途的房产如何适用税率以及如何评估价值成为问题。

另外,在北京的各类单位的情况最为复杂,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协调比较困难。

详细解读

开征房产税需全国人大立法

孙健波强调,如果在全国广泛开征房产税,必须要先立法。税收是法律规定合法地对国民财产权的剥夺,一般都要经过法律程序,由人民代表同意后才能开征,但我国目前“税收法定”环节还有缺失。

孙健波说,之前全国人大对国务院有授权,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国务院可以对税收方面单独立法。这实际上属于“空白授权”,因为此类授权应该是具体明确地就某个事项的授权,而不应是“一揽子”授权。

孙健波认为,对房产税立法可以有几个途径,一是对国务院有关房产税的现行条例进行条文修改;二是将其上升为法律,将房产税纳入到整个地方税体系中。

对豪宅征收“特别消费税”

孙健波告诉记者,房地产的发展有双重属性,既有商品属性又有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的社会属性,两者间必须平衡。而我国目前无论是保障房还是居民生活必需的住房刚性需求,都未得到健康发展,仅通过税收调节很难达到理想效果。

孙健波介绍,房产税属于财产税范畴,从长远来看,将其作为地方税体系的一部分,存量房和增量房都应征税。同时,为抑制投机和过度消费,专门对高档住宅征税也很必要,两种税可以同时征收,可将对高档住房征税纳入到消费税当中,征收“特别消费税”。

孙健波说,当前征收房产税的目的一是为抑制房价过快增长;二是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三是完善地方税体系,推进财税改革。

选择试点要考虑老百姓意见

至于什么样的城市应纳入房产税征收试点,孙健波认为,如果以抑制房产过快增长为目的,肯定应选择房价上涨快、房价高的城市;但如果将其作为税收体制改革的尝试,那考虑得就应更长远,二线、三线城市都可能作为试点。

此外,选择试点还必须考虑到当地税务部门乐意接受,且老百姓抵触情绪不大。

从重庆和上海试点情况看,由于重庆仅对高档住宅征税,上海则是对增量房征税,税额都不高,对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的贡献并不明显。可以说,房产税目前更多的影响体现在心理层面。

房产税属“旧”税升级

孙健波说,国务院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房产税。2009年1月1日又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均依照上述条例缴纳房产税,但国内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

可见,房产税在我国只是对“旧”税种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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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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