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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舆情追踪】证监会P2P监管框架已依稀可见(2)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4年07月21日15:15分类:网络舆情

核心提示:根据由新华社中国金融信息网研发的新华云舆情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的监测数据显示,截至7月21日14时,“P2P监管框架已依稀可见”广受舆论关注,成为24小时之内的热点。其中最受关注的焦点为"P2P风险何在”、“应如何监管P2P”、“监管争议之处”等。

应如何监管P2P

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公开阐述P2P的监管思路:定位于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能汇集资金;在途资金和投资者的资金都要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托管;不能自己为投资者担保、不承诺收益、不承担信用流动性风险、不得从事贷款受托投资。(详细

银监会研究局副局长张晓朴认为,P2P机构自身不能有太重的资产负债表,但我国有一些P2P平台在用担保进行增信,在做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他认为,英国对P2P的监管规则值得中国借鉴,如保护信贷合约、用清晰易懂的语言向用户做100%的信息披露等。(详细

宜信公司CEO唐宁对记者表示:“P2P的商业逻辑就是通过小额、分散的方式,缓解融资难问题。所以,即将出台的监管规则如果能有鼓励分散投资的条款,是对行业实践的固化。”(详细

北京易通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康文表示,网贷行业信息披露工作很重要,多数人会认为这是对投资人的利益保障,但P2P网贷平台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在保障投资人利益的同时,也需要兼顾保护借款人的隐私。(详细

金融CEO盛佳对记者表示:“对个人投资者来说,股权众筹是一种全新的金融投资品种。理财产品和信托基本能保证本金,股票价格腰斩也属于非常极端的例子。但用众筹的形式投资初创企业的股权,有100%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具体比例不好说,但小微企业的创业有相当一部分最终是无果而终的。因此,现阶段对股权众筹的投资者还是需要设立门槛的。但门槛又不宜设得太高,不然就成私人银行了。”(详细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罗列了四条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基本原则:总体态度是开放和鼓励;要有底线思维,不能出现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要有一致性原则,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要与传统保险业务监管保持一致性,防止监管套利,只是在线上规则需体现网络特性时可将现有监管规则进行适当延伸和细化;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详细)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吴晓灵日前公开表示,央行目前正在准备发放相关征信方面的牌照。“其实现在有不少政府平台已经将信息公开化,所以鼓励民间建立征信公司,将众多的负面信息整理起来,并作出报告,对未来发展民间融资很有必要。”(详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局副局长张晓朴日前表示监管互联网支付是管理P2P发展的关键。从风险监管的角度,支付体系对一个国家的金融稳定影响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大家熟悉系统性风险的监测,你们会发现不管是传统的金融政策,金融的风险监管,还是在最现代的应对中,欧美主要的监管机构、中央银行都高度关注支付体系的风险。(详细

平安路金所董事长计葵生认为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越分散未来会越成功,“透明度不够的时候,一定要把每一种资产分得非常散,用互联网的这些低成本,参与者众多的好处把它分散。”(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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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航行]